监理公司转让(监理公司监理业务可以对内承包吗)
资讯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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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理公司转让,监理公司监理业务可以对内承包吗?
监理公司一般以监理业务为主要经营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可以选择将监理业务进行对外承包,即将监理业务交给其他专业承包商执行。
但监理公司在对外承包监理业务时,需要保证对承包方进行严格筛选,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同时,监理公司需要对承包方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承包方按照监理公司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监理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对内承包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因此一般不鼓励或限制对内承包。
2. 广州地铁监理有限公司和广州轨道交通监理有限公司两者有几何区别?
广州地铁监理有限公司和广州轨道交通监理有限公司是两家不同的公司。它们之间可能存在以下几何区别:
1. 经营范围: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能不同,可能分别专注于地铁和轨道交通领域的监理工作。地铁监理有限公司可能主要负责地铁线路的监理工作,而轨道交通监理有限公司可能涉及更广泛的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
2. 业务领域:两家公司可能在不同的业务领域有所专长。地铁监理有限公司可能在地铁建设和运营方面拥有更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而轨道交通监理有限公司可能在各类轨道交通系统的监理工作上具有更广泛的能力。
3. 公司规模和人员组成:两家公司的规模和人员组成可能有所不同。地铁监理有限公司可能更加专注于地铁相关的监理工作,规模可能相对较小,人员可能更加聚焦在地铁领域。而轨道交通监理有限公司则可能更大,拥有更多的专业人员,能够适应更广泛的轨道交通系统的监理需求。
4. 业绩和声誉:两家公司的业绩和声誉可能存在差异。根据两家公司在过去的项目中的表现和客户的评价,可能对它们的声誉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客户对它们的选择和信任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区别可能只是一种推测,具体的区别需要参考两家公司的官方资料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3. 监理单位是否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发款?
监理无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但如果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扩展资料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利一般如下: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
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
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4. 工程监理雅称?
代签员、绊脚石、冤大头、背锅侠。
一是代签员。目前国家实行的是强制监理制度,虽然有些省市已经开始尝试部分项目不再强制监理,但大方向没有改变。不少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资金,将监理费压的很低,如果按照建设标准委派监理团队进场,监理单位肯定是稳赔不赚。
赔本的买卖当然没人愿意做。于是部分建设单位明言我不要求监理真正发挥作用,只要你们监理单位和总监按需求签字就行了,少说话不挑事、睁只眼闭只眼,好好当好代签员就行了!
二是绊脚石。监理的主要任务是监管,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所以一个好的监理应该是照本宣科、遵章办事、铁面无私的。然而在当下建筑市场乱像频出的背景下,一个好的监理总是不受某些人的待见。
他们嫌你挡了他们弄虚作假赚钱的道道,嫌你打掉了他们开小差、偷懒的心思,嫌你强制返工耽误了他们向领导的邀功……,于是监理就成了他们眼中的绊脚石、拦路虎。
三是冤大头。当监理没挨过骂、受过伤的基本不存在。业主认为监理拿钱却偷懒,骂。不听自己的“奇葩”指令,骂;施工单位认为监理多嘴,骂。嫌你碍事,骂;出了问题不管原因,还是骂;监理单位的老总被业主投诉,逮着监理骂。监理费要不回来,还是骂;常年没假期、赚的少,回家还有可能被媳妇骂……
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监理这个工地冤大头。监理处处被当做出气筒、冤大头的根本原因是责全不对等、定位不明晰、地位低一等。如果源头上改变不了,监理冤大头的身份肯定改变不了。
四是背锅侠。项目上出什么差错了第一个被问责的肯定是监理,各种抽查最担惊受怕的肯定有监理,出了安全事故那就更不得了了,监理被抓、进局子的更不是什么新闻,作为监理在项目建设中随时都有可能为各方背锅。
5. 监理公司一般都是干什么的?
监理公司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公司需要在工程即将竣工时进行验收,并向业主提交《质量保证书》,做出相关承诺;
2、与业主沟通联系,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获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问题,随时与业主保持联系,并完成相应的顾客信息反馈工作;
3、检查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项目时,如果发现项目存在问题,要及时通知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维修。如遇到严重质量问题,经过监理、业主共同审批后,由监理人员监督实施处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其工程监理业务。
6. 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单位有哪些行政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指:
(1)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
(4)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5)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6)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提供虚假材料应受到什么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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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理公司转让,监理公司监理业务可以对内承包吗?
监理公司一般以监理业务为主要经营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可以选择将监理业务进行对外承包,即将监理业务交给其他专业承包商执行。
但监理公司在对外承包监理业务时,需要保证对承包方进行严格筛选,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同时,监理公司需要对承包方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承包方按照监理公司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监理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对内承包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因此一般不鼓励或限制对内承包。
2. 广州地铁监理有限公司和广州轨道交通监理有限公司两者有几何区别?
广州地铁监理有限公司和广州轨道交通监理有限公司是两家不同的公司。它们之间可能存在以下几何区别:
1. 经营范围: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能不同,可能分别专注于地铁和轨道交通领域的监理工作。地铁监理有限公司可能主要负责地铁线路的监理工作,而轨道交通监理有限公司可能涉及更广泛的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
2. 业务领域:两家公司可能在不同的业务领域有所专长。地铁监理有限公司可能在地铁建设和运营方面拥有更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而轨道交通监理有限公司可能在各类轨道交通系统的监理工作上具有更广泛的能力。
3. 公司规模和人员组成:两家公司的规模和人员组成可能有所不同。地铁监理有限公司可能更加专注于地铁相关的监理工作,规模可能相对较小,人员可能更加聚焦在地铁领域。而轨道交通监理有限公司则可能更大,拥有更多的专业人员,能够适应更广泛的轨道交通系统的监理需求。
4. 业绩和声誉:两家公司的业绩和声誉可能存在差异。根据两家公司在过去的项目中的表现和客户的评价,可能对它们的声誉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客户对它们的选择和信任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区别可能只是一种推测,具体的区别需要参考两家公司的官方资料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3. 监理单位是否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发款?
监理无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但如果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扩展资料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利一般如下: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
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
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4. 工程监理雅称?
代签员、绊脚石、冤大头、背锅侠。
一是代签员。目前国家实行的是强制监理制度,虽然有些省市已经开始尝试部分项目不再强制监理,但大方向没有改变。不少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资金,将监理费压的很低,如果按照建设标准委派监理团队进场,监理单位肯定是稳赔不赚。
赔本的买卖当然没人愿意做。于是部分建设单位明言我不要求监理真正发挥作用,只要你们监理单位和总监按需求签字就行了,少说话不挑事、睁只眼闭只眼,好好当好代签员就行了!
二是绊脚石。监理的主要任务是监管,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所以一个好的监理应该是照本宣科、遵章办事、铁面无私的。然而在当下建筑市场乱像频出的背景下,一个好的监理总是不受某些人的待见。
他们嫌你挡了他们弄虚作假赚钱的道道,嫌你打掉了他们开小差、偷懒的心思,嫌你强制返工耽误了他们向领导的邀功……,于是监理就成了他们眼中的绊脚石、拦路虎。
三是冤大头。当监理没挨过骂、受过伤的基本不存在。业主认为监理拿钱却偷懒,骂。不听自己的“奇葩”指令,骂;施工单位认为监理多嘴,骂。嫌你碍事,骂;出了问题不管原因,还是骂;监理单位的老总被业主投诉,逮着监理骂。监理费要不回来,还是骂;常年没假期、赚的少,回家还有可能被媳妇骂……
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监理这个工地冤大头。监理处处被当做出气筒、冤大头的根本原因是责全不对等、定位不明晰、地位低一等。如果源头上改变不了,监理冤大头的身份肯定改变不了。
四是背锅侠。项目上出什么差错了第一个被问责的肯定是监理,各种抽查最担惊受怕的肯定有监理,出了安全事故那就更不得了了,监理被抓、进局子的更不是什么新闻,作为监理在项目建设中随时都有可能为各方背锅。
5. 监理公司一般都是干什么的?
监理公司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公司需要在工程即将竣工时进行验收,并向业主提交《质量保证书》,做出相关承诺;
2、与业主沟通联系,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获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问题,随时与业主保持联系,并完成相应的顾客信息反馈工作;
3、检查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项目时,如果发现项目存在问题,要及时通知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维修。如遇到严重质量问题,经过监理、业主共同审批后,由监理人员监督实施处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其工程监理业务。
6. 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单位有哪些行政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指:
(1)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
(4)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5)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6)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提供虚假材料应受到什么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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